规章制度

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

20151021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本学会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团结本领域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工程教育认证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民间国际本领域科技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会士和学生会员。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缴纳会费;

)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本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的规定推荐相应级别本学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2.    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3.    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章程规定制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回到顶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十九条    关于理事会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或至少30名会员代表、理事联合署名提出动议,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产生办法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关于理事会的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于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批准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1/2以上(不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等重要议案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职能仅限于对本学会的事务提出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学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学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职责、工作方式及选举办法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监事长在本学会应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司库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知识。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4年,理事长、监事长任期为一届,不得连任;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情况特殊,经理事长动议,理事会2/3(含)以上理事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的规定工作。监事会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的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学会运营,主持本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分支机构、本学会附属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根据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薪酬和奖励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未经本学会明确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和使用学会标识,其简称和英文译名由理事会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专委标识,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重组、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换届选举及管理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进行。

(三)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其财务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回到顶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本学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用于对本学会会员服务、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行政办公支出及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得作为红利分配。本学会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会员公示,接受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司库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30名理事或至少50名会员代表可联署提出修改章程的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标识为在椭圆形地球中间,有一“0”和“1”的标志,在其上方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下方为CCF字样。本章程经国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团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核准之日起生效。 <回到顶部>

注:2004418日由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08419日由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11125日由第十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51021日由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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