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中国计算机历史记忆”认定条例
“CCF中国计算机历史记忆”认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存中国计算机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物件,CCF实施“中国计算机历史记忆”认定计划(简称“CCF历史记忆认定”)。
第二条 CCF历史记忆认定实行申报制,由物件所有者(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CCF按年度进行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CCF历史记忆认定物件应为中国研制或生产,物件可包括计算机相关的原型系统、部件、装置、书籍、软件等。
第四条 CCF历史记忆认定物件应为推动中国计算机发展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珍贵物件,其研制或生产时间应距离申请认定日期至少20年。
第五条 CCF历史记忆认定物件根据珍贵程度与历史意义将分为两档,分别为:
1. 一类历史记忆:该类物件在中国计算机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是公认的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型成果,且物件保存完整,相关文档资料丰富。
2. 二类历史记忆:该类物在中国计算机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但物件保存不够完整,核心部件缺失,文档资料较少;或者该类物件对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且物件保存完整,相关文档资料丰富。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CCF设立历史记忆认定机构,该机构由历史记忆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与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成。认定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认定委员会成员和主席由CCF理事长任命。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CCF,负责认定日常事务工作,认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由CCF普及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由了解中国计算机发展历史的资深专家组成,考虑专业方向分布。认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除主席外,委员每两年更换一半,其中一位为候任主席。第一届认定委员会中的三名委员任期为2年,另外三名为4年。认定委员会可根据专业领域的需要,成立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认定委员会任命,当次工作完成后即告解散。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征集与接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情况将物件划分领域,并按领域组建认定工作组。
2.监督与指导认定工作组进行初评,审核各认定工作组的工作报告,根据本条例规定方法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3. 监督已认定物件的单位与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4. 接受和研究会员或社会人士对CCF历史记忆认定工作的建议、意见、申述和举报,按学会规章及本条例规定进行复核、研究、处理和答复。
5. 研究历史记忆认定的有关问题,对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建议,报常务理事会。
6. 向CCF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年内认定工作的申报情况、认定过程、受理申诉和处理情况以及认定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7. 其他与历史记忆认定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1. 听取申报方的介绍,安排工作组成员进行实物考察,核对物件现状,形成考察报告。
2. 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认定标准,对所负责领域的申报物件进行初评,给出评价意见。
3. 向认定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汇报初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 认定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 申报阶段。申报单位或个人可随时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 初评阶段。认定委员会设立认定工作组,监督与指导工作组开展初评。
3. 最终认定阶段。认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认定工作会议,审议工作组初评结果,评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五章 认定的授予与颁发
第十一条 CCF所有认定结果由CCF理事长批准后生效。CCF制作带有LOGO的“CCF中国计算机历史记忆”牌匾与认定证书。认定证书由CCF理事长和认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同时加盖学会公章并编号。
第十二条 CCF历史记忆认定颁发仪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章 职责
第十三条 CCF的职责是负责历史记忆的宣传、举行授牌大会、颁发认定证书。CCF预算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接受认定证书的单位与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 科学地保护历史记忆认定物件,保证其不被遗失与损坏。“CCF中国计算机历史记忆”牌匾及认定证书与被认定物件存放在一起并妥善保管。
2. 对公众开放展览。
3. 定期向认定委员会提交物件保存情况与展览报告。
第七章CCF的权利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安排专员不定期检查历史记忆物件保存情况与对公众开放情况。若接受认定的单位与个人未履行其所需承担的责任,认定委员会有权撤回认定结果,收回认定牌匾与认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CCF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