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条例
(2019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约束,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的代表其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不同类别的成员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类别及其人数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副秘书长(专职者除外)、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四条 名誉职务。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当不再担任理事且年龄在65岁以上,可担任名誉理事。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会员可担任海外理事。其决定程序由本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名誉理事长及名誉理事为终身称号,海外理事任期为四年。担任学会名誉职务者无表决权。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常务理事会设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学会重要议题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先行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方案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或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就某项议题作出决议,经授权作出的决议即为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设9人,其中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当然成员,其余7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其中须包括1名副理事长。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及成员参会的费用列入学会年度预算。
第六条 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设少量单位理事(常务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会费,否则失去理事资格。单位理事代表必须是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当理事会五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动议召开理事会、当常务理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常务理事动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动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主持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出席会议总人数五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将某议题列入议程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长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发言者的发言。
第十五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超过半数与会者同意即可形成决议。凡涉及人事任免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分支机构设置(成立、合并、重组、撤销)等重要事项,同意票须达三分之二,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当召开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会员代表参加;当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理事或会员代表参加。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1.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合并计算),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如符合理事的任职条件,保留其理事资格。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2. 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会时,应事前向理事长书面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但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3. 当理事(常务理事)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学会总部委托的重要事务连续两次未能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由监事会决定是否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或保留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监事会的决定及作出决定的依据须向会员代表和理事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任期届满时,须填写“理事贡献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不满足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或不满足参选时的条件时,经监事会认定后,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触犯《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终止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专业委员会届中被重组、合并或撤销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当专业委员会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参加理事会的理事资格从次年起暂停一年,如同时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担任常务理事者,则其常务理事资格亦同时暂停,待评估合格后恢复资格。重组后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参加理事补选。
第二十五条 以单位名义担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位时,如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费用时,其职位即终止,当届内不予恢复,且下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时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参选。
第二十六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当理事长连续半年不在国内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理事长资格即终止,由监事会公布并启动更换理事长程序。理事长资格终止后,其以理事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八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严重违反本学会规章时,由理事会启动解聘程序,并由理事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秘书长离职或被解聘后,其以秘书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九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因违规被停职时,由监事会向全体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理事长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监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秘书长被处罚后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监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再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被处罚者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缺位时,依次由得票最多的副理事长继任理事长职务,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如果得票数在前且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多于一人,则由常务理事会对这些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投票,以决定继任者,到会常务理事简单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相应类别补选。秘书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根据《CCF秘书长选聘条例》重新选聘。
第三十三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失去该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时,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由该专业委员会重新推荐理事人选,按规定增补。
第三十五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或专委主任更换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理事职位,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被暂停理事资格的专业委员会被评估合格后,可重新推荐理事人选,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六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当有届中更换理事的其他情形时,由原推荐渠道重新推荐,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八条 当理事会人数有缺额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类别分别补选,当常务理事会人数有缺额时,由理事会按类别分别补选。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
2004年4月18日由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2008年4月19日由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1年11月25日由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2015年10月21日由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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