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条例
(2023年5月27日第十二届理事会修订)
为完成本学会(CCF)理事会选举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设立选举委员会。为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工作范围和应遵守的工作规范,制定本条例。
1. 应系CCF会员(不包括学生会员),熟悉选举工作和选举程序。
2. 能够严格按照选举规则办事,客观、公正。
3. 有能力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4. 作出书面承诺。
1. 选举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委员4人。
2. 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CCF理事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3.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CCF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三个月前成立,在新一届理事会上任后自动解散。
1. 根据《CCF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查并确认会员代表资格。
2. 根据《理事会选举条例》和《监事会条例》,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参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主席负责在参选人填写的参选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
3. 对有违公正选举的言论和行为者提出警告并予以禁止,并可对情节严重的候选人给予取消候选资格的处罚。任何处罚都必须向会员公开。
4. 根据《CCF理事会选举条例》和《CCF监事会条例》,主持选举和计票,选举结束后在选举结果文件上签名并公布选举结果。计票工作由选举委员会选聘学会其他人员承担,人员及数量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主席为总监票人。
5. 接受并回答会员代表提出的与选举事宜相关的质询。
6. 选举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 不得参选本条例第四条第2款所列被选举职位。
2. 不得公开或私下为某参选人拉票或贬低某参选人。
3. 必须对选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未经选举委员会主席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 不得有与其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1. 本条例由CCF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2. 本条例由CCF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
2007年10月19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18日第九届理事会修订并通过。
2015年6月5日第十届理事会修订并通过。
2019年6月17日第十一届理事会(通信会议)修订并通过。
2023年5月27日第十二届理事会(通信会议)修订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