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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章程

阅读量:34 2024-05-06 收藏本文

2023年10月29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为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本学会致力于团结本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回到顶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传播与推广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水平评价,记录计算机发展历史;

(五)按照规定经国家科技奖励办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与职称的评审;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成果评价,参与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本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回到顶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若干级别,分别为: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和会士。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三)对本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学会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学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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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监事会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不得连任;学会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本学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学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学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以一届为限。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学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学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学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学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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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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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回到顶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回到顶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标识为在椭圆形地球中间,有一“0”和“1”的标志,在其上方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下方为CCF字样。本章程经国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团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9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回到顶部>


本条例2023年10月29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04年4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08年4月19日由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1年11月25日由第十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5年10月21日由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23年10月29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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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