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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CF下属机构举办和参与活动规定的说明

阅读量:105 2023-05-25 收藏本文

2013年2月,为规范CCF总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讲座、展览、竞赛、培训)时的角色和行为,明确CCF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使用CCF的名称及标识,保护和提升CCF品牌价值,CCF制定了《关于主办和参与活动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3月修订(具体内容见CCF官网)。

上述规定在过去的活动中已经发挥了作用,但在各下属机构组织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得活动组织工作更加规范,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特给出如下说明。

1.CCF下属机构组织的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过CCF审批后获得编号的活动;另外一类是仅限于内部交流、不面向公众开放的活动。本说明针对前一类活动。

2.CCF下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和项目机构三类,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专业组)、分会、工作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服务机构包括城市会员活动中心、学生分会;项目机构包括:YOCSEF AC、CTO CLUB、TF、企智会、秀湖会议AC等由CCF发起的项目常设机构。

3.CCF下属机构组织的活动,CCF是活动的当然主办方,如是CCF独立主办,则活动名称前需加上“CCF”或“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不能仅以“中国”字样开头命名活动;如非独立主办,则需要和合作主办方签署协议,由协议规定名称。活动名称尽可能避免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文字,已有的品牌活动除外。

4.主办方负责活动审批并承担最终责任,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5.CCF独立主办的活动,所有承办、协办、支持等非CCF下属机构的各方,均需和CCF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在签署协议前,相关拟合作单位的信息不得出现在活动材料中和活动现场有关位置。

6.CCF和其他法人机构合作主办的活动,应签署联合主办协议,该活动所有承办、协办、支持各方合作事项及其责任义务,由联合主办协议规定。

7.具备机关法人资格的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其下属处室,在有发文盖章件、回函盖章件或签订协议后,可以作为活动的联合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方。

8.活动承办方是按照主办方授权组织活动的机构;协办方是按照主办方授权协助主办方或承办方为活动的组织过程提供协助(含经费支持)的单位。承办方和协办方必须真正参与活动具体组织,仅仅给予经费支持的机构,不能成为承办方或协办方。

9.活动支持方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机构,另一类是同类社会组织。支持方是对活动提供支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费、活动场地、宣传推广等,一般应为和主办方层次级别相似或者更高级别的机构,或有重大支持行为的政府机构。

10.指导单位一般是主办方的上级或上级主管部门,CCF作为独立主办方的活动不设指导单位;CCF作为联合主办方的活动,由联合主办协议规定活动指导单位事宜。

11.赞助单位是给活动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支持的单位,合作伙伴是给活动提供资金(实物)以及其他资源支持的单位。CCF作为独立主办方的活动,所有赞助单位和合作伙伴都需和CCF签订合作协议;CCF担任联合主办方的活动,协议签署等事项由联合主办协议规定。

12.CCF下属机构可以承办、协办或支持非CCF主办的活动,在活动举办前应与主办方签署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以上说明,如有问题可咨询CCF秘书处王新霞副秘书长,邮箱地址:xxwang(at)ccf.org.cn


                         唐卫清秘书长

                        中国计算机学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