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崇尚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科研创新,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会员、学会直属机构、学会签约机构及所有参与 CCF 学术活动、发表作品的机构和人士。
在第二条中所列机构及人士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或发表成果过程中,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如在作品或文献中引用他人成果,均需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条 作者不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科学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第五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评价时,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材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而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
第六条 在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审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不过分抬高或贬低他人学术成果的价值,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七条 在参加CCF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中,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不一稿两投。
第八条 第二条中所列机构及人士如有违反第二节规范中所列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CCF网站和CCF有关刊物上公布其行为和行为人,并视情况给予惩罚。
(一)如有违反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行为者,二年内禁止其入会。如系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二年内禁止其再入会。
(二)如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学会授予的奖励和荣誉。
(三)如有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无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者,CCF主办的学术会议、所属会刊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四年之内均不接受该行为者的论文。
第九条 本规范由CCF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本规范由CCF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CCF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2006年6月3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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