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会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学会的资金为本学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会的财务由本学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独立管理和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三条 学会的收支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会聘请的专职财务人员承担。财务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财务管理条例管理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负责监督本学会财务工作。司库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学会会计由具有国家认可会计资格的专业人士出任,或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会计公司负责。会计由司库和秘书长会商后由秘书长聘任;出纳由秘书长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的工作接受秘书长领导,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本学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会的财政年度为从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
第十条 学会的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学会会员所交会费;
2. 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
4. 承接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项目经费;
5. 银行存款利息;
6.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学会的所有收入必须进入学会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放在学会账户以外的账户。对于有专门要求的经费,须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主要由秘书长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均有义务和责任协助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学会的支出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业务活动费用:
1)举办学术会议、培训、开展学术活动的费用;
2)会员服务费用;
3)宣传、出版费用;
4)市场拓展、公关等费用;
5)兼职人员劳务支出;
6)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经费;
7)学会所设奖项及学会奖励的奖励金;
8)实施所承接委托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2.管理费用:
1)学会管理机构的活动费用;
2)邮电及通信费用;
3)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费用;
4)专职人员的薪水、福利;
5)信息化建设费用;
6)差旅费用;
3.其他可能的支出。 <回到顶部>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对本会会员服务及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的发展,不得作为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 学会总部或承担总部工作的相关工作机构的经费列入学会预算。
第十六条 开展各自领域或面向社会的活动的经费须通过组织活动筹措。
第十七条 学会财务实行预算制度,每年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司库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秘书长根据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预算,负责预算范围内项目支出审批。对于预算外突发性支出项目,单个项目总额在伍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执行;单个项目金额在伍万元至贰拾万元(含)的,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单个项目金额在贰拾万元以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所有预算外项目支出须知会学会司库。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偿专门项目的支出不在上述范围内,但支出不得超出相关项目的经费数额。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将财务月报和年报报送学会理事长、司库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长和司库有权查阅本学会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决算并给出决算报告,报司库审核,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年度财务状况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学会账目进行审查外,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直接查看学会财务账目。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指分支机构指除承担总部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须纳入学会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和在其他单位托管财务。
第二十七条 在学会财政年度第四季度内,各分支机构须将下一学会财政年度学术活动预算上报学会。当分支机构的会议/活动需要由承办单位代为收支经费时,须在会议/活动前与学会签订委托合同,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将由承办单位盖(财务)章的决算表提交学会秘书处,结余款转回学会账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收支状况须每年定期向所在分支机构成员公开。<回到顶部>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属违规行为,按第三十条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罚:
1. 不按学会财务规定支出和报销经费,虚报或多报支出经费;
2. 没有开具合法票据;
3. 从合作伙伴处拿取回扣、收取好处费或报销票据;
4. 学会的经费、收入没有入到学会银行账号;
5. 私立银行账号;
6. 贪污、截留或挪用学会经费;
7. 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结账或逾三个月不结账;
8. 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未经事先声明或者报备;
9. 其他有违国家有关规定或有损学会和会员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于有违规行为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1. 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
2. 如违规者系学会专职人员,给予罚款、降薪降职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的处罚;
3. 如违规者系理事或分支机构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监事会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当事人在本学会的职务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等处罚,在学会给予不诚信记录;
4. 追回违规者所有不当得利;
5.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 如违规者系学会以外的合作单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对学会内部违规者进行处罚的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长、副理事长过失的处罚,由监事长执行;对秘书长过失的处罚,由理事长执行;对其他违规者过失的处罚,由秘书长执行。处罚结果均须以文字形式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不得为本学会以外的机构、个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担保。不属于学会的经济往来,不能在学会银行账户里办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如本条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机构规则冲突时,以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则为准。
2009年1月18日CCF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17日CCF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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